各縣市區(qū)公安(分)局、交通運輸局、應急管理局(安全監(jiān)管局):為規(guī)范蕪湖市城市軌道交通安檢工作,根據(jù)《蕪湖市軌道交通管理辦法》第三十六條規(guī)定,蕪湖市公安局會同蕪湖市交通運輸局、蕪湖市應急管理局制定了《蕪湖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》,現(xiàn)予以發(fā)布,自 2021 年 7 月 1 日起實施。特此通知。
蕪湖市軌道交通禁止限制攜帶物品目錄
一、禁止攜帶物品目錄
(一)槍支彈藥類(含主要零部件),包括:
1.軍用槍:手槍、步槍、沖鋒槍、機槍、防暴槍等。
2.民用槍:氣槍、獵槍、運動槍、麻醉注射槍等。
3.其他槍支:樣品槍、道具槍、發(fā)令槍、鋼珠槍、仿真槍等。
4.彈藥:炸彈、照明彈、燃燒彈、煙幕彈、信號彈、催淚彈、 毒氣彈、手雷、地雷、手榴彈等彈藥及各類子彈。
(二)爆炸物品類,包括:
1.爆破器材:炸藥、雷管、導火索、導爆索、導爆管、震源 彈等。
2.煙火制品:禮花彈、煙花、鞭炮、摔炮、拉炮、砸炮等各 類煙花爆竹以及發(fā)令紙、黑火藥、煙火藥、引火線等。
3.其他:上述物品的樣品和仿制品。
(三)管制器具類,包括:
1.管制刀具:匕首、三棱刀(包括機械加工用的三棱刮刀)、 帶有自鎖裝置的彈簧刀,其他相類似的單刃、雙刃、三棱尖刀、 弓弩等和符合《管制刀具認定標準》的其他刀具。
2.其他器具:警棍、催淚器、催淚槍、電擊器、電擊槍、防 衛(wèi)器等具有一定殺傷力的器具。
(四)易燃易爆物品類,包括:
1.易燃氣體:氫氣、一氧化碳、甲烷、乙烷、丁烷、天然氣、 乙烯、丙烯、乙炔(溶于介質(zhì)的)、液化石油氣、氧氣(供病人 吸氧的袋裝醫(yī)用氧氣除外)、水煤氣等。
2.易燃液體:汽油、煤油、柴油、苯、乙醇(酒精)、丙酮、 乙醚、油漆、稀料(香蕉水、硝基漆稀釋劑)、松香油及含易燃 溶劑的制品等。
3.易燃固體:紅磷、閃光粉、固體酒精、賽璐珞、發(fā)泡劑 H 等。
4.自燃物品:黃磷(白磷)、硝化纖維、油紙及其制品等。
5.遇濕易燃物品:金屬鉀、鈉、鋰、碳化鈣(電石)、鎂鋁 粉等遇水放出易燃氣體的物質(zhì)。 6.氧化性物質(zhì)和有機過氧化物:高錳酸鉀、氯酸鉀、過氧化鈉、過氧化鉀、過氧化鉛、過醋酸、雙氧水等。
7.其他:上述物品的混合物。
(五)毒害性物品類,包括:《危險化學品目錄》中標注為劇毒的危險化學品及其混合物,農(nóng)業(yè)部公告(第 199 號)明令禁止使用的農(nóng)藥等。如:氰化物、砒霜、沙林、毒鼠強、毒鼠硅、甘氟、氟乙酰胺、氟乙酸鈉、劇毒農(nóng)藥等劇毒物質(zhì)。
(六)腐蝕性物品類,包括:鹽酸、氫氧化鈉、氫氧化鉀、硫酸、硝酸、蓄電池(含氫氧化鉀固體、注有酸液或堿液的)、汞(水銀)等。
(七)放射性物品類,包括:《放射性物品分類和名錄》中規(guī)定的核材料、放射性同位素等。(八)傳染病病原體及醫(yī)療廢物類,包括:《傳染病防治法》規(guī)定的傳染病病原體,《醫(yī)療廢物分類目錄》規(guī)定的醫(yī)療廢物,《人間傳染的病原微生物名錄》規(guī)定的病原微生物等影響公共衛(wèi)生安全的物品。
(九)其他危害公共安全、列車運行安全的物品,包括:可能干擾列車信號的強磁化物;有強烈刺激性氣味的物品;活禽、家畜、活體寵物(導盲犬、軍警犬除外)、其他可能妨礙運營的活體動物;不能判明性質(zhì)可能具有危險性的物品。
(十)國家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其他禁止攜帶、運輸?shù)奈锲贰?/p>
二、限制攜帶物品目錄
(一)民用生活生產(chǎn)工具類,包括:
1.鋰電池:累計不得超過 2 個,單品鋰離子電池的額定能量 值不得超過 100Wh(瓦特小時)。
2.菜刀、水果刀、餐刀、剪刀、工藝刀、工具刀等:
(1)菜刀 單品刀刃部分在 20 厘米(含)以下的,其他單品刀刃部分在 10 厘米(含)以下的,累計不得超過 3 把(含),并保持包裝完好。
(2)菜刀單品刀刃部分在 20 厘米以上的,其他單品刀刃部分在 10 厘米以上的禁止攜帶。
3.斧頭、錘子、鋼(鐵)銼、錐子(尖銳物)、鐵棍等金屬 利器、鈍器:
(1)單品長 25 厘米(含)以下的,累計不得超過 3把(含),并保持包裝完好。
(2)單品長 25 厘米以上的禁止攜 帶。
4.球棒、木棍等木質(zhì)棍狀物品:
(1)單品長 50 厘米(含) 以下,直徑 6 厘米(含)以下的,累計不得超過 3 根(含),并保持包裝完好。
(2)單品長 50 厘米以上,直徑 6 厘米以上的禁 止攜帶。
5.超長超大物品:長度不得超過 1.6 米,體積不得超過 0.15 立方米或長寬高之和不得超過 1.8 米。
(二)含有易燃物質(zhì)的生活物品類,包括:
1.白酒:累計不得超過 2 公斤(含),應當保持包裝完好。
2.摩絲、發(fā)膠、染發(fā)劑、冷燙精、指甲油、光亮劑、衣領凈: 單品不得超過 700 毫升(含),累計不得超過 1000 毫升或 1 公斤(含)。物品帶有易燃、易爆標識的禁止攜帶。
3.花露水、香水、洗甲水:單品不得超過 500 毫升(含), 累計不得超過 1000 毫升或 1 公斤(含)。物品帶有易燃、易爆標 識的禁止攜帶。
4.衛(wèi)生殺蟲劑、空氣清新劑:單品不得超過 700 毫升(含),累計不得超過 1000 毫升或 1 公斤(含)。物品帶有易燃、易爆標識的禁止攜帶。
5.打火機:累計不得超過 5 支(含),應當保持包裝完好。 6.安全火柴:累計不得超過 20 盒(含)。
三、對非法攜帶《目錄》中涉及的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違禁物品,構(gòu)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乘客,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;構(gòu)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對攜帶本《目錄》中涉及的不屬于法律、法規(guī)規(guī)定的違禁物品的,乘客可自棄該物品后進站乘車或者改乘其他交通工具;乘客拒不接受的,工作人員應當拒絕其進站乘車;乘客強行進入車站或者擾亂安全檢查現(xiàn)場秩序的,工作人員應當制止并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。